《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日前经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保障甘肃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县级配备监督人员、装备
《条例》明确,甘肃省将建立三级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其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关监督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
工程质量实行责任终身制
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是造成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存在缺陷的重要原因。《条例》规定,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缺陷终身负责。
《条例》明确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单位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全面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前期,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8种公路建设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或者安全性评价结果;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制度。
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条例》注重加强公路建设工程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规定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违法违规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处一定额度罚款。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责任等行为的,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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